大家好,我是喵叔。
其实今天这个主题,老早之前就想聊聊的,正好这两天在给团队伙伴内训的时候讲到了,同时昨天给重庆其他团队伙伴做新人培训的时候也有讨论到。
一直以来,“三同条款”就想一个玄学问题,萦绕在不少通过互联网选保险的人的心头。为什么是通过互联网选保险的人心头呢,线下估计也没多少人懂这个东西是什么意思。“这个产品带三同,就是坑千万别买”“那个产品没三同,买买买”,这样的话术应该不少人都见识过的吧,一时间,“三同条款”似乎成为了选择一款多次赔付重疾的“金标准”,带三同,就一定不值得买?
今天我们聊聊这个主题。
三同条款这个东西吧,应该是一个新事物,主要常见于多次赔付重疾险产品,它大概是这样描述的:
上面是乐享安康2022的条款,喵叔正好借用一下。常说的“三同”,就是“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注意上面那句话,大家可以多读几遍。
比较常见的例子就是,小明得了尿毒症,赔付重疾险,间隔1年,小明找到合适的肾源换了个肾,申请第二次重疾险理赔。
小明换肾,赔还是不赔?
有人说不赔,因为你是同一疾病原因或者同一次医疗行为导致的,尿毒症和换肾,就是同一疾病原因。
也有人说该赔,因为你是同一疾病原因和同一次医疗行为导致的才不赔,这二者并不是同一次医疗行为导致的。
也就是说,关于上面这个条款中的顿号,大家有不同的理解。我们再来看看这个条款:
这个顿号到底是“和”还是“或”呢,关于标点符号的用法,应该小学有学过,奈何喵叔忘得差不多了,所以为了更严谨一点,喵叔特地去翻了一下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我觉得应该没有比这个更权威的释义了吧?
然后我也找到了关于顿号的用法,一共5种:
喵叔通过排除法得出一个结论:上面的顿号应该是第一种用法,即用于并列词语之间。
并列关系又分成了相容并列和不相容并列。
······
扯了那么多,看得我头大,最终结论应该是,在这个条款里,顿号产生了歧义,可能是“和”也可能是“或”。
如果是“和”,满足1年间隔期,可以赔两次,如果是“或”,满足1年间隔期,也只能赔1次。
如果产生了歧义,应该怎么办呢,《保险法》给到了答案:
即消费者的最大有利原则。
如果双方因为这件事情闹上了法庭,法院应该作出利于被保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同时,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想要拒赔二次重疾,也得拿出相关诊断报告来,即两种基本是同一病因导致,从医的朋友不妨说说,医院敢不敢这样给结论?
当然,之前裁判文书网也有公布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自2020年年底天安人寿的一个纠纷案。
这个案件中法官以三同条款和间隔期不足为由拒绝赔付两次重疾,当然,这个案子拒赔原因还有间隔期不足,如果是单是因为三同条款拒赔,客户完全可以上诉。
当然这个案例也确实证实了保险公司属于弱势群体,客户投保前高血压、糖尿病、脑梗死全未告知,投保不满1年发生白血病且骨髓移植,法院依然判赔。
这个案例的案号是(2020)鲁1325民初862号,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
除了这个拒赔案例以外,不少公司也有进行相应的解释,无论是公众号还是官方邮件回复,即使有“三同条款”,也是会赔付的。
那为什么会设计“三同条款”呢,喵叔猜测一方面这样可能更严谨,另一方面,也许是“自我安慰”?
当然,也有个别公司明确表示,不赔第二次,喵叔觉得,可以多教教他做人。
说了这么多,做个总结吧,类似富德生命满天星这种,直接没有“三同条款”一定是极好的,但如果有了,也谈不上就是“坑”,就一定不能卖,衡量一款产品好坏,三同条款也一定不能作为选择产品的核心点。
所以以后,关于这一块是不是坑的争论,要不放在一边,多去讨论讨论产品本身的保障内容和售后服务?
没有完美的产品,只有相对完善的搭配,如果你在保险选购过程中遇到困惑,欢迎添加我的私人微信(waitmi)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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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叔来自保通保代全国Top团队“打保不平”,可能也是目前重庆最有情怀的一家保险事务所。事务所初创于2019年,擅长境内外保险咨询、资产隔离和财富传承。我们合作伙伴众多,拥有行业最全的全渠道产品线,是一个独立运营的高知保险咨询团队。不受主体公司意志和资本捆绑的我们,能够更独立、客观、综合地看待您的财富安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