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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倒闭,健康险是否属于人寿保险合同范畴,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吗

 

 

1、先看看《保险法》是怎么说的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在极端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受到转让保护,并且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的点在于:保险公司倒闭,健康险是否属于人寿保险合同范畴。

 

2、健康险属于人寿保险范畴吗?

 

图片来源: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图片来源: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通过上图可以清晰的看到,长期健康险属于人寿保险业务范畴,主要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所以,通常大家所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不论是否包含身故寿险责任,是否保障终身(非1年期),都是属于《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所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范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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